誠實經營守則

商品名稱:

誠實經營守則

規格介紹:

誠實經營為公司上下所有同仁之行為守則

詳細介紹:

 

公司誠信經營守則

第一條(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)

本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,並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架構,特訂定本守則。

第二條(禁止不誠信行為)

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(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),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、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,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(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)。

前項行為之對象,包括公職人員、參政候選人、政黨或黨職人員,以及任何公、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(理事)、監察人(監事)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。
第三條(利益之態樣)

本守則所稱利益,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佣金、職位、服務、優待、回扣等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不在此限。
第四條(法令遵循)

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、證券交易法、商業會計法、政治獻金法、貪污治罪條例、政府採購法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、上市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,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。
第五條(政策)

本公司應本於廉潔、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,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,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,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。
第六條(防範方案)

本公司為達成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,於教育訓練中對第二條所提及之實質控制者宣導,並由負責人親自督導所有人之行為。
第七條(防範方案之範圍)

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,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,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。

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:
 一、行賄及收賄。
 二、提供非法政治獻金。
 三、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。
 四、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、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。
 五、侵害營業秘密、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。
 六、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。
 七、產品及服務於研發、採購、製造、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、健康與安全。
第八條(承諾與執行)

本公司於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,並在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。
第九條(誠信經營商業活動)

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,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。
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,應考量代理商、供應商、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,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。

本公司與代理商、供應商、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,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,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。
第十條(禁止行賄及收賄)

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於執行業務時,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、代理商、承包商、供應商、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、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。
第十一條(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)

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,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,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。
第十二條(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)

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,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,不得為變相行賄。
第十三條(禁止不合理禮物、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)

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、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,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。
第十四條(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)

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、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;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,不得使用、洩漏、處分、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第十五條(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)

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,不得固定價格、操縱投標、限制產量與配額,或以分配顧客、供應商、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,分享或分割市場。
第十六條(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)

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,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、採購、製造、提供或銷售過程,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,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,並落實於營運活動,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、健康與安全。有事實足認其商品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,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。
第十七條(組織與責任)

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,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,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。
第十八條(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)

本公司之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,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。
第十九條(利益迴避)

本公司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,使其自身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。
第二十條(教育訓練及考核)

本公司之董事長、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。

本公司應對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,並得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,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、政策、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。

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,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。